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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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吉市科技发〔201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性工作事项,根据《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制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性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性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在项目立项、项目评价、项目验收等科技评审工作中,需要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同类事项委托合同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规定;同类事项委托合同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第二章  委托招标流程

第三条  提交委托招标预算方案。主管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向发展计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提交下一年度委托招标预算方案。由发展计划与资源配置管

理处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下一年度项目管理费额度,安排委托招标计划。

第四条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备案。每年年初由发展计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发布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备案通知,明确资质标准要求,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在通知期限内在科创云平台上填写《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备案,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备案机构名单提交党组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主管业务处室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拟定招标公告。公告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招标事项、投标单位条件、投标需要提交的材料、投标截止时间、具体要求。招标公告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发布。

第六条  投标单位提交工作方案。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价及报酬计算依据,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至主管业务处室。

第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主管业务处室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标,有必要也可以由发展计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组织专家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合同金额累计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提交主管领导确定;合同金额累计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委托事项,提交党组会确定。

第八条  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拟定委托合同。报法律顾问审核后,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由主管业务处处长作为代表人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九条  履行合同。中标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及委托合同要求,按时高效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委托事项完成情况报告》,在报告中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供市科技局参考。

第十条  付款。主管业务处室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履行报销程序。报销时需要提供招标公告、工作方案、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完成情况报告。提交党组会审核通过的,要提交党组会记录。

第三章  公开招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投标单位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科技局或其他第三人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科技局纪委对公开招标事项全程进行监督,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认真履职尽责,在委托事项中工作出色的,在后续的招标中,优先选择;中标单位有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科技局委托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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