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莆田市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和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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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下发的《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和期限

(一)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期限

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分为减征和免征两种情形,涉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即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为期5个月;减征,即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为期3个月。

除此之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原定到2020年4月30日到期,此次按照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规定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的工伤保险降费率标准根据我市2020年4月底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测算;下调费率期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停止下调。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即大型企业2月至4月的工伤保险两项阶段性优惠政策叠加执行,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缴费基数手续)。

(二)缓缴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期限

此次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原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20〕3号)等文件实行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措施,于2020年3月13日(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印发之日)起统一为按此次“缓缴”政策执行,之前(即2020年1月至2月未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

(三)不属于适用对象的情况

1. 机关事业单位不减免。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属于此次政策的适用对象;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2.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减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此次政策的适用对象。

3. 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此次减免的是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此次减免情形,仍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后按月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缴费,没有个人缴费部分。

(四)企业类型的划分

对于参保企业的类型,此次主要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由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中统一设定。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税务部门咨询热线:12366。

1. 已参保企业的减免类型划分。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以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分;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确认企业划型。

2. 新设立或新参保企业的减免类型划分。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惠企政策不影响职工权益

全市各级人社、税务部门应督促辖区企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维护好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三、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分为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缴费、待遇领取3个阶段,企业日常只需按月办理参保职工登记(人员变更)和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发生工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变更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包括参保单位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在本市范围内已办理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职工流动就业的,由企业为其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员手续。为方便参保企业和职工,除市、县(区)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窗口业务受理外,疫情期间人社部门推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网上办理。人社部门咨询热线:12333。

1. 参保单位登记。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申请办理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手续(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已参保登记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申请开通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报功能,开通后自行注册即可使用(在省人社厅官网http://t.fujian.gov.cn首页,点击下方的“12333公共服务平台”登录)。

2. 参保职工登记(人员变更)。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手续(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已开通注册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功能的参保企业,可通过该平台办理参保职工登 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企业招用的职工原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过参保人员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转入登记(增员)参保手续,原未参保的按上述“参保职工登记”手续办理;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应按规定为其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新招用职工在原单位未办理参保人员减员的,应通知其本人联系原单位办理减员手续。已开通注册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功能的参保企业,可通过该平台办理参保人员变更(增减员)手续。

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或在外地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向当前企业所在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企业可先行办理参保职工登记手续,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原在外地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向当前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原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应办理个人账户归集手续。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减免和缓缴

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减免期已缴费的企业退费工作由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与税务部门对接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局(人劳局)申请办理。

1. 社会保险费缴纳。2020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分为3个阶段:① 春节前非减免期。2020年1月的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于1月24日(春节假期)前缴纳到位。② 减免期。2020年2月至6月为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2020年2月至4月为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③减免期后的缴费期。2020年7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不再享受减免政策,5月1日起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再享受减免政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登录福建省税务局官网http://fujian.chinatax.gov.cn首页,点击左上方“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注册使用);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 申报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缴费。税务部门咨询热线:12366。

2. 社会保险费减免。我省参保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工作由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类型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中直接设定。减免期中小微企业仍应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并按月向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费;大型企业减半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按月向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咨询热线:12366。

3. 减免期已缴费处理。全省税务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于2020年2月24日起暂停申报缴费业务,3月17日起恢复办理。阶段性减免政策出台前已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由社保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对接税务和财政部门批量发起退费,企业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手续;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人社部门咨询热线:12333。

4. 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由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企业向所在地人社局(人劳局)申请办理;所在地人社局(人劳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批准。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的缓缴企业,应与所在地税务局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人社部门咨询热线:12333。

2020年1月、2月原按闽委办〔2020〕3号、莆政综〔2020〕3号等文件规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不属于减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13日起统一为按此次“缓缴”政策执行,2020年3月及之后的非减免部分社会保险费应在税务的申报缴费业务恢复办理后及时缴纳。

(三)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惠企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保障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三项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应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咨询热线:12333。

1. 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部门窗口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等情况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闽政通”APP、“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自助办理待遇领取年度资格认证手续。

2. 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向所在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因工致残的,还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未参保的,由企业按规定全额支付工伤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缴费满一年以上且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中心)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四)查询打印参保缴费信息

参保企业可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打印带有电子印章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闽政通”APP、“福建12333”APP、“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参保、缴费、待遇等信息;还可通过“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下载带有电子印章的缴费证明和缴费凭证等材料;也可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自助查询机上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参保缴费信息。

附件:1.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流程

2.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登记(变更)流程

3. 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

4. 企业划型承诺函

5. 莆田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保中心)联系方式

6. 莆田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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