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社〔2017〕36号)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0

23

2020-03

南财社〔2017〕3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1日

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5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市级财政安排的省、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高层次进修补贴、短期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实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资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项目资助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补助、用工调剂补助、就业维权补助、下岗职工安置困难补助、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促进就业服务补助、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补助、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补助、精准就业扶贫补助、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和省委、省政府等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补贴项目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1)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①用人单位招用(含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定义见附则),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北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③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个人享受社保补贴:①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近三年内享受过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的农民工。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①和②项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③项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个人享受社保补贴;①项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的45%给予补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②项给予农民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300元。

3.补贴期限

(1)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①和②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③项按实际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2)个人享受社保补贴:①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②项为一次性补助。

4.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补助的需提供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单位的银行账号。

(2)个人补助的需提供材料:《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初次申报人员、附件1)或《农民工社会保险一次性补助申请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5.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核、公示,人社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2)个人享受社保补贴:①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申请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按规定负责初核、公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拨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申请的银行账户。②项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核、公示,人社局复审,财政复核后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拨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①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②直补企业培训,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①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②直补企业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

(3)申请材料:“见证补贴”资金申请通过“见证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直补企业培训申请资金补贴的,通过“直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个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就业创业证》(即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或《求职登记表》复印件;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④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委托培训机构申报所需材料:①《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②《就业创业证》或《求职登记表》复印件;③《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申请报告》(附件4);④《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附件5)。

(4)办理流程: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初核、公示,人社部门复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个人的银行帐户。企业申请培训补贴,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同一年度内,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2.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或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3)申请材料:①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报告;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学员就业证明;③课程表、学员花名册、签到表、授课日志;④《就业创业证》复印件;⑤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流程:培训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当地人社、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受理机构予以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相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3.高层次进修补贴

(1)补贴对象:2015年10月之后设立的初创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即: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的。初创企业指取得营业执照五年内的企业。 

(2)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 ①《南平市EMBA、MBA高层次进修补助申请表》(附件6);②公司章程(加盖批准地工商部门公章);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进修者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⑤参加EMBA、MBA进修证明材料和学费发票。 

(4)办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核、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部门复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受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4.短期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等实名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

(2)补贴标准: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3)申请材料:①培训方案(含培训专业、组织培训单位、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场所、课程安排、师资安排等);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承诺书(附件7),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8);③培训工种、等级对应的专业老师基本情况和职业资格证(职称)。

(4)办理流程 :培训单位将培训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培训,并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填报经批准的培训方案。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向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部门复审,同级财政复核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拨入培训单位的银行账户,再转学员帐户。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①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②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3.申请材料:①《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情况表》(附件9);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就业创业证》或《求职登记表》复印件;④《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附件10);⑤未使用“院校鉴定管理”平台的普通高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校证明。

4.办理流程:由鉴定机构代为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市属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初审、公示。并将相关数据按照管理权限分解至各级人社部门复审,再由人社部门提出补助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鉴定机构,由其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银行帐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公办机构。

补助标准:按竞赛A、B、C三类工种确定,补助标准A类每次10万元、B类每次8万元、C类每次6万元。实际使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作为竞赛补贴标准。

申请材料:①举办单位申请报告;②市人社部门批复举办竞赛文件;③竞赛预、决算报告;④项目开支的原始票据复印件;④举办单位银行帐号。

办理流程:举办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初审,并提出补助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到举办机构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①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②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④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4.办理流程: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核,人社局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个月内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

2.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助期限为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

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

3.申请材料:《关于就业见习补助的申请报告》(报告内需体现人数、考核情况、补贴总额);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加盖见习单位公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附件11)、申请单位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见习企业(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本级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初审、公示,人社部门复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本级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由其按规定拨付见习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实习补贴

1.补贴费对象:职业(技工)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南平市行政区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②按照职业(技工)院校专业(工种)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2.补贴标准:职业(技工)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3.申请材料:《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福建省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附件13)、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4.办理流程:院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进行收集初核,并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院校报人社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到申请院校。各申请院校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实习补贴发放到实习生本人。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补贴

1.考核奖励/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年度(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岗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在岗“三支一扶”毕业生花名册、年度(期满)考核情况汇总表。

2.“两节”慰问金

(1)补助对象:当年度在岗的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300元/人(按实际的慰问人数核算);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所慰问“三支一扶”毕业生花名册。

第十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南平市行政区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3.申请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4);②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③残疾的应提交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④零就业家庭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⑤《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15);《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16);⑥学校正式公函(公函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接收财政求职补贴资金的本校账户名、开户行、账号)。

4.办理流程:各高校将申请材料收集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审核,并向财政部门出具汇总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各高校。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本人。 

第十六条  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①在南平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各类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学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创业资助;②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创业奖励。 

2.补贴标准:①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在闽北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②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每经营1年给予5000元创业奖励,创业奖励期限最长为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标准给予奖励。

3.申请材料: 《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17)、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技工)院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照片、创业单位银行帐号。申请创业奖励的还应增加交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和纳税证明。

以上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4.办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部门复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15年10月之后设立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经营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3.申请材料: 《南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表1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19);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交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办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部门复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经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并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

资助标准:一等奖补助10万元,二等奖补助7万元、三等奖补助5万元,优秀奖补助3万元。

申请材料:①《南平市  年度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附件20);②《自主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21);③申请人(属团队创业的包括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简历;④申请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应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复印件;⑤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出资证明复印件;⑥企业章程(加盖工商部门公章),创业项目年度财务报表;⑦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⑧申请资助自主创业项目的银行账户;⑨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自主创业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其中,第①②项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其他材料应提供材料原件交由人社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留下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或院校初审,无误的报市人社部门评审。评审结束后,市人社部门将评审情况(含评审结果、公示材料和市级资助自主创业项目名单及金额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获奖的自主创业项目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补助

1.补贴对象: 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民营、高校等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均可申报:(1)具有独立法人机构,在南平市注册登记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2)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支持、互联网培训、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3)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以上免租金服务。(4)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创业项目要占80%以上。

2.补助标准: 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大本营采取分级评定的补助办法,标准如下:

级别

经营场所面积(㎡)

入驻创业

主体数

(家)

带动就业数(包含创业者)(人)

年均增值税收达20万及以上的补助额度(万元)

年均增值税收达20万以下的补助额度   (万元)

6000以上

65以上

260以上

100

50

4500—6000(含)

50以上

200以上

80

40

3000—4500(含)

35以上

140以上

60

30

1000—3000(含)

20以上

80以上

40

20

注:①经营场所面积指企业入驻区面积(不包括基地服务部门面积);带动就业人员中有长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的,按1.5人/个计算。  

②充许申请机构多次申请补助,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最高标准补差。

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从事互联网经济创业的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运营后年均税收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补助20万元;运营后年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

3.申请材料:①《南平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申请表》(附件22);②《南平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23);③创业孵化基地的简介(包括申报单位与基地的关系)、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账册报表,孵化基地缴税凭证复印件;④创业实体入驻协议书复印件;⑤基地(含入驻企业)职工的用工花名册;⑥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表(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附件24);⑦从业人员工资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其他材料。以上复印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4.办理流程:

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各地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资金补助采用“属地申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审批”办法,补助资金从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拨付。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按现有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认定和补助,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申请后,对材料合格完整性进行初核,并将申请单位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考察复审,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项目公示的基础上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财政复核审批后转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每年初,人社部门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实际开支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

1.补助对象:经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2.补助标准:经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启动补助,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含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每个管理周期(三年)评估合格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南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25);②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技能大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⑤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徒协议;⑥申请单位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复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公办教育机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2.补助标准: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按其投资规模确定。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 100-300万元(含)间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 300-1000万元(含)间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由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列入国有资产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3.申请材料:①《南平市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6);②《基地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③基地建设验收报告;④建设项目决算书;⑤申请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初审,并提出补助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支出、政策宣传和培训支出、就业援助、创业项目评审、就业用工和创业服务支出(含购买相关业务证书工本费)等促进就业创业项目工作经费。

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方面支出,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规定,结合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将一般性公共服务(劳动就业服务等)、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公益宣传等)、技术服务(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应程序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具体由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实际开支。

2.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设区市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

(2)补助标准:根据其免费负责管理服务人员档案需要的实际费用和建设费用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档案管理实际费用(建设费用)预算、申请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入经办机构。

3.省际(区际)劳务合作补助

补助范围:参加省际(区际)劳务合作的各类企业。

补助标准:每个展位2000元,实际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参加企业名单、参加单位银行帐号。

办理流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转参加劳务合作的各类企业银行帐户。

4.举办招聘会补助

补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省级举办中高层次人才招聘会每个展位2000元,其他每个展位1000元,设区市级举办中高层次人才招聘会每个展位1000元,其他每个展位500元,县级举办每个展位300元。实际使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五市一区就业协作按会议实际支出补助。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活动方案、参加企业名单、活动预、决算报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银行帐号。

办理流程: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入申请机构的银行帐户。

5.用工调剂补助

(1)补助对象:积极开展企业间用工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合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的企联组织、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工业园区委员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基层平台以及社区(村)等用工调剂社会组织。

(2)补助标准:为2家以上企业调剂用工5人以上(含5人),调剂时间30天以上(含30天)至90天(含90天)以内的,按80元/人补助,之后每增加30天,补助再加10元/人,直至补助200元/人止。用工调剂补助采取先调剂后补助方式。

(3)申请材料:《南平市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申请表》(附件27);企业用工调剂协议书(附件28,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使用);村(校)企用工调剂合作协议书(附件29,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使用)《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附件30);用工企业调剂人员工资发放证明。

(4)办理流程:补助按属地申报、县级审批方式进行。各类用工调剂服务机构每年6月和12月提出补助申请,由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6.就业维权补助

(1)补助对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信访等就业维权机构。

(2)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内就业维权案件办理实际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对维权机构的必备办案设备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就业维权案件材料(包括费用开支)、购买设备的应附上预算批复,维权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将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7.下岗职工安置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为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裁员职工退休后提供安置和社会化管理的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每人300元。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需安置的退休职工花名册、服务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拨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8.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对象: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补助标准:每人500元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申请材料: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的申请报告、困难人员花名册、公示材料、银行帐号。

办理流程: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含公示材料)进行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人社部门拨付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再按规定发放就业困难人员。

9.促进就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南平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院校、中介组织、培训机构及个人,为在本地区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城乡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帮助就业人数给予招工引工补贴。

招工引工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录入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系统。

(2)补贴标准:帮助就业一人一次性补贴200元。

(3)申请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招工引工补贴申请表》(附件31);③《招工引工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2);④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求职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⑤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号;⑥属中介组织的还应提供免费介绍服务承诺书。 

(4)办理流程: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成功介绍实现就业之日一周年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人社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10.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建设费

(1)补助对象:纳入市本级公共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的企业。

(2)补助标准:每户监测企业100元/月。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含监测企业数)、申请单位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

11.劳动就业用工备案补助

(1)补助对象:提供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企业。

(2)补助标准:每户企业400元/年。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劳动就业用工信息数据、申请单位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人社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支付。

12.企业薪酬调查费

(1)补助对象:参与开展薪酬调查与人工成本监测的单位。

(2)补助标准:薪酬调查400人及以下每户补助300元/年,401-900人每户补助400元/年,901人以上的每户补助500元/年;人工成本监测每户补助2000元/年。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开展薪酬调查、人工成本监测文件、薪酬调查费预决算报告(含参加企业名单)、参加人工成本监测企业名单,申请单位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各级人社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实际拨付。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社区(村)平台建设奖励补助

(1)补助对象:承担就业创业服务的社区(村)工作平台

(2)补助标准:①凡经当地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的社区平台按8000元/年补助,成绩良好按8500元/年补助,成绩优秀的按9500元/年补助;②经当地人社部门考核成绩合格的行政村平台按2000元/年补助,成绩良好的按2500元/年补助,成绩优秀的按3500元/补助;③获得省级表彰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先进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和4万元;④对荣获国家级表彰充分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6万元。 

(3)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考核结果材料,获表彰应提供相应的批文。

(4)办理流程: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分解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

2.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1)补助对象:承担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乡镇(街道)平台

(2)补助标准:①经验收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②对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开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补助;③荣获省级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 

(3)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考核结果材料、获表彰应提供相应的批文,申请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拨付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乡镇(街道)平台。

第五章  精准就业扶贫补助

第二十五条  精准就业扶贫数据库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乡镇平台

2.补助标准:按录入“99三版”信息系统数据量每人30元,公共就业服务乡镇平台补助资金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该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公示材料、南平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的数据数、申请单位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解各公共就业服务乡镇平台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各类技工(职业)院校和公办各类培训(实训)机构

2.补助标准:每人一次性培训补助1000元,实际培训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员花名册,培训方案、学员课时证明材料,培训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将材料报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助资金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吸纳贫困对象就业补贴

1.补助对象: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

2.补助标准:贫困对象工作年满一年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工作年满二年的再给予600元补助,工作满三年的再给予1000元补贴。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已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或工资凭证,申请机构的银行帐号。

4.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八条  贫困对象城乡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按闽政〔2014〕49号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延长至60周岁。

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实行先缴后补。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贫困对象缴费花名册,属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确认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公共就业服务乡镇平台将申请材料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按规定拨付贫困对象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等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补贴

省委、省政府等确定促进就业创业其他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给予补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在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就业调剂金基础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高校毕业生数、就业困难人数。其中: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直接采用绩效评价数据。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使用专项资金由人社部门根据当年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编报本级资金预算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支出计划。 

各项补贴资金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 政策扶持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各类单位组织的促进就业项目,必须报送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参加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岗位、联系电话号码等),主动接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抽查。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且不跨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各地应当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三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尽快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完整;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开展实质审查。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社部门审核补助资金时,要充分利用业务经办管理软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类别、所属单位等信息录入省级就业管理系统,以便复核检查。 

第三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办法、补助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类型、金额和标准等)、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除需专项结算的项目外,可统筹使用。 

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已有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暂未明确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农民工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个人申请表》

4、《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5、《福建省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

6、《南平市EMBA、MBA高层次进修补助申请表》

7、《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承诺书》

8、《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

9、《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情况表》

10、《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

1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

12、《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

13、《福建省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

14、《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15、《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16、《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统计表》

17、《创业资助申请表》

18、《南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19、《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20、《南平市   年度自主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1、《南平市   年度自主创业项目申报书》

22、《南平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申请表》

23、《南平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24、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

25、《南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6、《南平市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申请表》

27、《南平市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申请表》

28、《南平市企业用工调剂协议书》(参考版)

29、《村(校)企合作用工调剂协议书》

30、《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

31、《南平市招工引工补贴申请表》

32、《南平市招工引工就业人员补贴花名册》

 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社〔2017〕36号)——表格下载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

客服热线

400-008-2859

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