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1

24

2020-03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局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科技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24日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本局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本局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的危及到本局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市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对市科技局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全面领导责任,决策重大事件的处理与上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局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不断增强本局干部职工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明确安全责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各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以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工作场所、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意产业园、孵化器等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开展应急培训。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四)组织应急演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第八条 在本局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本局以外的地区或人员,领导小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维持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人心,稳定局面。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三)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上级应急部门。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市科技局应急办要尽最大努力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抢险保障。应急办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抢险器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人员送伤员到医院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求助。

第十三条  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必要资金。

第六章 基本应急程序及后期处理

第十四条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单位知情人要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警,并报告应急办。

第十五条 科技局各科室以及下属单位得到信息应及时向应急办报送,应急办接到信息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应急处理决定或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会要组织力量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局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上级应急部门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

客服热线

400-008-2859

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