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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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2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助力我市“双招双引”等十五大攻势和“956”产业体系建设,打造工匠之城。要着眼于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自主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建设宏大的技术工人队伍。要遵循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坚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需要、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评价的适用性、精准性,注重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统一。

二、依据和范围

(一)评价依据。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企业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点是规模以上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三)人员范围。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四)职业(工种)范围。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情况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者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一到五个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自主评价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6.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自主评价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相应评价规范规定的申报要求;破格评价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条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破格申报条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实施;

2.申报的职业 (工种 )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每次限申报1个职业 (工种)。

四、自主评价的内容与方式

(一)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支持企业制定自主评价方式,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评价,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考评结合。采取理论考核、实践操作、业绩评审、业绩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评价要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评价认定技能水平。

4. 直接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等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五、结果运用

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全省(市)技能人才数据库。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六、自主评价备案

(一)申请备案。拟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备案。其中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既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也可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中央驻青企业按国家人社部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省人社厅定期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操作流程。拟申报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单位备案工作流程》有关要求,登录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sdosta.org.cn),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并上传备案材料(见附件 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备案企业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查询。

七、自主评价实施流程

(一)制定评价考核方案。企业自主评价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企业在实施评价前制定本次评价考核方案,并将评价考核方案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价考核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包括破格条件)、评价时间、地点、评价内容与方式、考场安排、参加评价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技能人才现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制定本企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

(二)实施评价考核。企业按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规则》(鲁人社发〔2019〕146 号)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自主评价,并按照备案的申报条件组织报名,根据职业(工种)和参加评价人员情况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考核、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评价考核方案对评价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颁发证书。企业完成评价考核工作后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见附件 3),上传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经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的通知》(鲁人社鉴〔2019〕47 号)要求,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到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颁发证书的人员信息可在职业技能等级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和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sdosta.org.cn)查询。

    八、服务与监管

(一)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的监督管理,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企业,取消评价资质。对管理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自主评价企业,可通过继续备案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工作。

(二)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科)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依托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市、区市技能人才数据库。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满足业务协同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应用需要。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制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制定自主评价办法与实施方案。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自主评价企业要在规定的职业 (工种)和地域范围内独立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责机制并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本地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搞好总体布局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制定本地企业自主评价推进安排计划,主动对接企业,积极送政策上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备尽备。

(二)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科)要坚持服务第一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自主评价企业备案工作流程,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开展评价工作。

(三)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评价的企业要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开展自主评价的条件、范围、方式以及结果运用等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兑现相应人员的等级待遇,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典型宣传。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挖掘典型,不断加强工作宣传,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现场会、观摩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沟通、交流机会,促进完善自主评价方法和体系,积极探索具有青岛特色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模式。

   

    附件: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材料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联系人:刘崑  联系电话:85845299)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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