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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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渝文备〔2019〕2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18〕229号

各涉农镇街,区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补贴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高扬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持久、稳定运行,缓解当地群众的水费负担压力,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含有二次加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由城镇供水工程延伸管网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村级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居民基本用水水价不得高于所在镇(街)场镇居民用水水价的原则,超运行成本部分由区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搞好运行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补贴资金由区农委定期测算并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在区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运行补贴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农委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转。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区农委设供水工程运行补贴资金专帐,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工程,由运行管理单位提请镇(街)审查后,经区农委现场核实认定(每年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一次复核更新),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运行补贴。若工程特性(如供区范围、供水人口等)发生变化,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原认定结果。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是含有二次加压的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供水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人口数×0.5元/吨×3吨×12月进行补贴。

第十条 补贴方式及程序

(一)补贴方式:运行管理单位按每人每月3立方米基本用水限额进行申报,每年补贴一次,由区专项直接划拨到镇政府,再由镇政府补贴到运行管理单位。

(二)补贴程序

1.申报:经核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工程,由运行管理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进行公示。

2.审定:镇(街)根据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由镇(街)存档。申报日期截止后,镇(街)对审定的用水户名单、用水量、补贴金额等进行汇总,并制成表格在村、镇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委核定。

3.拨付:区农委于每年11月对镇(街)补贴审定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最终核定的金额将区级补贴资金划拨至镇(街),镇(街)财政于区级补贴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运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农村居民:是指常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和因征地拆迁但未安置住房还居住在原地的农转非居民。不含城镇户口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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