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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
  • 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 贷款利率:浮动利率
  • 贷款期限:最长1年
  • 贷款类别:
  • 担保方式:
  • 所在地区:重庆市/忠县
  • 还款方式:灵活还款方式

产品介绍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由出口国银行在本国****的支持下给予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中长期融资便利。

●产品要素
1.出口国****支持。出口国****为支持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加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本国金融机构为出口产品提供信贷,所以出口信贷又被称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作为政策执行者,由各国出口信贷机构(Export CreditAgencies,简称ECAs),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优惠贷款。
2.优化出口商资产负债结构。由于出口买方信贷是对进口方(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融资,出口商无需融资负债,并且有利于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加快资金周转。
3.节约进口商融资成本。一方面,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国ECAs的主要经营目标是实现国家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致使ECA项下(保险、担保或直接融资)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本较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成本低。


●产品要素
1.一般不超过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2.受借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形式等因素影响,一般以浮动利率表示,并按照外部监管部门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确认。


●适用对象
1.出口商为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
2.借款人为我行认可的进口商、进口方银行(转贷行)或进口国法定主权级借款部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


●申请流程
1.商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的价值,在成套设备商务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飞机商务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否则要适当降低贷款额占商务合同总价的比例;
3.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20%,成套设备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15%;
4.本贷款项下签订的商务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的有关法律规定;
5.本贷款项下的出口企业应根据中国银行要求,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6.满足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1.融资意向阶段,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初步洽谈业务时,或出口商参加境外投标时,与公司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向我行申请买方信贷意向函或兴趣函。同时,出口商与中国信保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填写《询保单》,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兴趣函或意向函。中国银行根据有关资料,通过相关机构或者资信系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认可或修改出口商提出的融资方案。向出口商出具不具法律约束力融资兴趣函或意向函。
2.项目谈判及评审阶段,我行业务人员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助出口商和借款人进行商务合同的谈判,明确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比例、结算方式,争取在支付贷款、结算方式等与贷款的提款期、支款等条件相匹配。
3.贷款和保险协议谈判及签署阶段
4.用款阶段,出口商发送货物,按照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委托国际结算部办理托收或信用证业务,向借款人提交单据,要求借款人审核单据,并发送付款指令。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提用我行贷款。出口商定期提供出口合同进展报告,明确交货或工程进度,以及货款结算情况。

 
●企贷联系方式
023-5445411
经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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