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委关于《巴南区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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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巴南区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全区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商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区商务委起草了《巴南区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405180933@qq.com。

2.书面反馈通信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巴南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邮编:40005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巴南区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商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巴南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产业集群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全区商贸发展的资金。其资金来源是:由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整合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  商贸产业集群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下达,会同区商务委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巴南区区域范围内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好的商贸企业(或项目)和为商贸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用于符合条件的相关公共性支出。

(一)市场保供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追溯体系建设。

(二)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和产业转移。

(三)商贸服务业和市场创新转型升级,消费促进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培育。

(四)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含冷链)和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五)特色商业街区、城市商圈、城乡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建设。

(六)促进节庆活动、会展业、餐饮住宿业、星级农家乐转型发展,培育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乡镇商贸服务业发展。

(七)加强商贸宣传,完善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领域安全监管、统计监测、标准和诚信评价等体系建设。

(八)各类培训及应急演练能力提升项目。

(九)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侧重有实绩评估、有考核评比、有税收贡献、有吸纳就业等方面。

第六条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民生项目和其他重点商贸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专项扶持。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七条  加强商贸宣传,提高巴南区商贸建设知名度。

第四章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八条  区商务委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分项目编制预算,优先保障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

第九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区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的控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限于客观条件不能在年初细化的二次分配资金应逐年细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未细化的项目预算,区商务委尽早制定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要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细化落实的,当年9月30日前应全部细化落实,逾期未细化落实的,由区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区商务委应会商财政部门后执行,调整较大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区商务委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加强支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实行零结转。

第十六条 区商务委根据预算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总预算,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商务委项目审核结果开展抽审或复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股权投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配和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提取机关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巴南区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法人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四)涉及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办法扶持政策中与现有产业扶持政策有类似相同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得重复申报;

(六)非企业主体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单位行文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区商务委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商务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区商务委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二)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区商务委和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区财政局可以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区商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四)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区财政局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区商务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区政府相关部门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事项,依照当年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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