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解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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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一、解读题纲

  解读《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背景、目的、依据、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解读方式

  将解读材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上公开。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

  《方案》印发的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www.gxepb.gov.cn)上公开

  三、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编制背景

  中国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007年4月,根据公约第七条,中国发布《国家实施计划》,针对首批列入公约的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确定了分阶段、分行业和分区域的履约目标,制订了履约措施和具体行动计划,并详细规划了第一阶段(2010年前)和第二阶段(2011-2015年)的具体行动目标及后续长远目标。

  《国家实施计划》实施以来,中国履约取得了一系列积极进展,解决了一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安全的POPs环境隐患。根据公约要求,中国于2014年3月启动了《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的编制工作,专门针对新增列11种类POPs的履约工作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为进一步履行《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特制定广西落实方案。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编制落实方案,组织和实施地方履约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协助准备和实施国家履约相关项目。”为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夯实我区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履约责任。

  (三)编制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的通知》(环固体〔2018〕167号)、《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编制地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函》(固体函〔2019〕36 号)、《关于转发〈上海市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函》(环办转发函〔2019〕12 号)。

  (四)编制过程

  2019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我厅高度重视,针对《国家方案》新增控制持久性污染物种类及时间节点组织研究,并于3月份完成《方案》初稿的起草工作。7月完成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对地方落实《国家方案》编制进行培训,《方案》编制完成时间属于全国前列,会上安排了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经验介绍。

  9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编制地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函》(固体函〔2019〕36 号),明确了地方方案编制要求。

  2019年11月,我厅受邀出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生效十五周年纪念日暨2019年度技术协调会。会上再次对地方方案编制进行培训,会后,我厅再次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方案》初稿编制后,首先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全区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商务厅、住建厅、卫健委、南宁海关等11个相关区直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及7个部门反馈无意见,采纳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修改意见;对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建议删除国家方案明确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的工作职责的意见不予采纳,已电话沟通告知得到支持。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日,我厅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方案》基本框架

  《方案》一共分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三个部分。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履约,减少或消除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自2019年3月26日,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自2021年12月26日,禁止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机构和政策法治建设、消除或限制新增列POPs的生产和使用、减少新增列POPs的无意排放行动、促进各方信息交流和公众宣传、加强研究、开发和监测等6项。

  3.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各尽其责,落实各领域履约工作,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确保实现《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目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及本方案要求,组织和实施辖区相关履约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协助准备和实施国家履约相关项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适时对各市、各有关部门相关履约工作进行调度,重要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是落实资金保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相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能力建设、技术研发、宣传培训、项目实施等方面落实必要的履约资金安排,确保履约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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