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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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州环发〔2020〕5号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通知》(湘环函〔2020〕2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州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现就开展试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本州辖区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

二、试点期限: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试点方式:建设单位按照意愿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不参与试点的建设单位,其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现行要求执行。

四、试点实施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五、申请材料

(一)《湘西自治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申请表》一式3份(样本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三)《湘西自治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含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一式3份(含电子版)(样本见附件2)。

六、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携带申请材料到各县(市)分局申请。

(二)审批。各县(市)分局不开展评估、审查,直接出具环评批复(样本见附件3)。

(三)公开和联网报送。审批完成,各县(市)分局须在本局网站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告知承诺书、环评批复,并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

七、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生猪养殖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科学选址和确定养殖规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和备案完成后,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加强对生猪养殖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评执行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应认定生猪养殖企业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加大对履行承诺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复核,切实保障环评文件质量;对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撤销该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附件:

1.《湘西自治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申请表》样本。

2.《湘西自治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含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样本。

3.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样本。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2日

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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