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市县生态环境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资环〔2019〕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该办法是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实施以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请你们认真领会办法精神,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
广市环发〔2020〕20号 转发省厅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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