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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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下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市人社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开发企业类型标识模块,按照省级相关部门下发的企业划型名单,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大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标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减免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二、参保单位对划型存有异议的,由其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集异议情况,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汇总后报省人社厅等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并配合社保征收机构履行相关手续,办理时限为4月底;对未作出选择的企业,从5月份开始由征收机构在系统中为其直接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市人社信息中心应及时开发相关业务系统退费及冲抵缴费功能模块。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企业延缴及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绵人社办〔2020〕13号)程序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其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继续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关于转发认真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绵人社办〔2020〕11号)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

六、请各地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地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缓解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并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基金保障、风险防控、政策宣传等工作。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绵阳市经信局

2020年3月12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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