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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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市发改规范〔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费〔2016〕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9〕50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价格管理形式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最高限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严格按国家、自治区电价文件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一)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

(二)充电服务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利用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微利”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标准为0.7元/千瓦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标准内自行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电动公交车、环卫车等公益性服务车辆按不高于0.6元/千瓦时收取。

四、其它事项要求

(一)电动汽车在充电时,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四、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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