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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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晋市政办〔2020〕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晋城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办法

为使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及时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资助,将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广大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同时,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的晋城市居民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符合以下条件,给予相应的资助:

1.属于城乡低保家庭的,或属于烈士家庭的,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救助供养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

2.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或因公伤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父母一方残疾家庭的,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资助标准为每生4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指人均年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城乡低保标准(以市区标准计算)1.5倍以下的家庭。

3.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已经享受社会、企业团体、个人捐助的大学新生或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资助的大学新生,享受资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含3000元),二本C类院校录取的新生,不享受政府专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二、工作程序

(一)摸底、申报

1.每年5月底前各高中阶段学校对高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建立本学校的拟资助大学新生信息库。

2.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学生毕业学校对具备升入大学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3.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填写《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及其银行发放记录、烈士证、残疾证、准考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家庭所在社区或村委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其他能够确认其收入水平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确定

1.高中阶段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审核无误后,根据隶属关系将《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报同级学生资助中心。

2.各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对所属学校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核查,随机选择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入户调查,实地核实情况。

3.各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4.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并经市教育局通过后确定市政府资助对象及发放金额。

(三)公示、发放

1.高中阶段学校、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均应通过校内张贴、政府或部门网站等对所确定的资助对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汇总上报。

2.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受助新生在指定银行办理资助专用存单,由所在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受助学生签字领取。

三、保障措施和管理

(一)组织管理

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负责全市组织、协调、整理、汇总、核查、资金发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大学新生资助信息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资助体系。

各相关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教学和财务工作负责人参与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摸底、申报、资格审查、入户调查、跟踪反馈等各项资助工作。

(二)经费保障

1.大学新生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毕业高中阶段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统筹解决。

2.市、县政府每年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列入部门预算。

3.要积极统筹社会各界其他用于贫困大学生资助的专项资金。

4.充分利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爱心捐助用于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个人捐资助教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

1.各高中阶段学校每年4月前向高三学生宣传我市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即将升入大学的学生都全面准确了解我市的大学新生资助政策。

2.各级学生资助机构通过网络、媒体等将资助政策向社会广泛宣传。向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发放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料,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学生资助工作。

3.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向出资人反馈资助情况,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管理监督

1.严格受助学生资格审查,加大对资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2.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保留5年以上备查。

3.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每年由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确保资助政策顺利落实,确保资助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4.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学校要对受助学生进行情况跟踪,对未到录取高校报到上学的受助学生,要追回其资助资金,与书面报告一并交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市资助事务中心交回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学校可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县(市、区)、学校的工作细则,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

2.社会、企业及个人或专项资金资助贫困大学生,有明确实施主体的,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没有明确实施主体的,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主动协调,按照捐资人的意愿,做好资助工作。若捐资人对捐助工作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资助。

3.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每年将资助完成情况专题报市人民政府。 

4.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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