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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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0〕18号

当事人:杨如葵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正在销售假冒“立邦 N”商标的产品。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正街323号附2号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假冒“立邦 N”商标的产品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标识为“立邦 N”的商标,系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5161091号,有效期为2015年09月28日至2025年09月27日,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类,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人,依法对“立邦 N”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该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类(涂料(油漆))上。该公司于2018年08月29日通过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发文编号为SYXK20180000010068XKTZ01),许可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使用“立邦 N”商标,有效期为2018年01月01日至2025年09月27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将该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类(涂料(油漆))上。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还授权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请查处各类侵权违法行为”活动,授权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当事人的店铺销售的16桶内墙乳胶漆的注册商标为文字和字母商标“立邦 N”,与权利人的“立邦 N” 涂料(油漆)使用的商标“立邦 N”在商标的位置、大小、颜色及图案等方面完全相同。但是在包装桶桶身配色以及桶身、桶盖结合部压盖喷码方面同正品相比存在明显差别。上述产品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均不是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15161091)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

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台账、未索取相关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我局采信当事人所陈述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销售价格为100元/桶,数量为9桶;立邦净味120 2合1内墙乳胶漆销售价格为200元/桶,数量为5桶;立邦金装净味5合1内墙乳胶漆销售价格为280元/桶,数量为2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4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涉案的16桶“立邦 N”牌内墙乳胶漆和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3.举报人的身份证明、投诉函、委托书、鉴定书、承诺书、商标注册证、公司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6桶“立邦 N”牌内墙乳胶漆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告字〔2020〕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立邦 N”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61091号,核准使用在包括涂料(油漆)在内的商品国际分类第2类商品上,商标权利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及其许可对象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权利人及其许可对象将该商标实际使用在涂料(油漆)上,该注册商标为文字和字母商标“立邦 N”,与当事人销售的“立邦 N” 涂料(油漆)使用的商标“立邦 N”在商标的位置、大小、颜色及图案等方面完全相同,二者同属商品国际分类第2类商品,而涉案“立邦 N”商标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对象鉴定,不是权利人生产,也不是权利人授权厂家生产。因此,当事人销售的“立邦 N” 涂料(油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假冒“立邦 N”商标的内墙乳胶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尚属初次,违法经营额小,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属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所指“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9桶立邦新时时丽内墙乳胶漆(规格为17升/桶,产品标识均为4526301288)、5桶立邦净味120 2合1内墙乳胶漆(规格为18升/桶,产品标识分别为1706735201、1706735201、6373226367、8237909273、8818024805)、2桶立邦金装净味5合1内墙乳胶漆(规格为18升/桶,产品标识分别为7327621346、7327621354)。

2.罚款3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帐号:010601040001763,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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