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安全隐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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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扬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安全隐患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       


扬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安全隐患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公众参与,发挥广大群众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的举报及其奖励。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扬州市环境执法局具体承办。各地生态环境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有奖举报。

   第三条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地生态环境局应当编制有奖举报奖励经费预算,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举报奖励,由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地生态环境局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发放。

第四条 举报人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非法转移放射源从事探伤作业的;

(七)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十)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 举报人对下列涉及环境安全方面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

(二)举报有利于及时制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

(三)举报不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主体的;

(四)举报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主体存在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网络举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局长信箱”、“网上投诉”栏目(http://sthj.yangzhou.gov.cn/)

(三)来信、来访举报地址:

扬州市环境执法局及扬州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对案件侦破起重要作用的;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10%(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的标准奖励,根据下列情况分档发放奖金:

(一)举报人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能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且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标准的100%发放;

(二)举报人认定有违法事实,能够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并配合现场查办,按标准的75%发放;

(三)举报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标准的50%发放;

(四)按日计罚的案件,按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10%的标准奖励。

(五)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六)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10%(最低3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3000元奖金。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涉及环境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以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经核实,属一般风险源问题的,奖励500元;属较大风险源问题的,奖励2000元;属重大风险源问题的,奖励3000元。

(二)举报有利于及时制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的,根据可能的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给予奖励。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0000元,属较大突发环境事件20000元,属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30000元。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举报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存在瞒报、谎报等行为的,根据调查确定的环境事件级别给予奖励,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超过100吨的,分别给予3000元、10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奖金数额,均为税前数额,税款由奖励发放部门代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作出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经所在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二)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在奖金核定后10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三)发放。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核实身份并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奖励经费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建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人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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