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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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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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西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赣府办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江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为www.jxaudit.gov.cn,是江西省审计厅在互联网上唯一向公众开放的门户网站,是江西省政府网站链接的唯一省级审计机关网站。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省审计厅在互联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首选渠道,是对外提供网上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审计宣传的重要媒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厅网站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按“统一规划、总体监控、分工负责、共同建设”的管理模式运行。

第五条厅办公室是厅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厅网站的规划设计、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由厅办公室主管,厅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厅机关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栏目建设工作(具体栏目责任分工见附件)。

第六条厅办公室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有关网站的建设要求,组织、协调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承办栏目的内容组织、审核把关,督促网站整体的维护运行工作。

第七条厅各相关单位职责:负责承办栏目的内容组织、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厅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厅网站的注册、日常监控和后台信息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为网站的建设、制作、维护、运行、网络安全等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厅机关各单位应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组织、采集、审核及提交后台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厅各单位向厅网站发布各类信息,需通过厅网上办公系统审批流程,经分管网站的厅领导审签后,交由后台上传至厅网站。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审计局将经过本单位审核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宣传稿件上传至厅门户网站投稿信箱或江西审计信息员QQ群,由各栏目承办单位按信息分类各自下载接收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后台上传至厅网站。

第十二条厅网站中内容相对固定的栏目,如“机构设置”、“人事信息”等,各栏目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栏目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由后台上传至厅网站。

第十三条厅网站栏目内容属于实时信息的,各栏目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信息交由后台上传至厅网站。

第十四条厅机关各栏目承办单位必须及时组织、采集、审核信息,厅网站后台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发布信息,提高上网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发布信息的内容要言简意赅、准确无误,应注明发布信息的单位及作者;网页字体、字号采用系统默认格式;信息发布应正确选择所属栏目,一条信息可属于多个栏目(关联栏目)时应同时选择。

第四章  网站栏目设置、维护责任及更新要求

第十六条厅网站由机构职能、工作动态、网上服务、公众互动、专题专栏和政府信息公开六大类、三十九个栏目组成。

第十七条机构职能类栏目的责任单位:

(一)“领导信息”、“机构简介”、“机构设置”、“处室信息”、“人事信息”栏目:由厅人事处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提供信息资料;

(二)“规划计划”、“招投标信息”、“财政资金”栏目:由各相关单位适时提供信息资料;

(三)“审计法规”专栏:由厅法规处适时提供信息资料;

(四)“统计信息”栏目:由厅综合处负责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工作动态类栏目的责任单位:

(一)“近日要闻”、“审计动态”、“图片新闻”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二)“信息化建设”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信息中心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三)“教育培训”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培训中心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四)“理论研究”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科研所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五)“审计文化”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机关党委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六)“通知”、“审计结果公告”栏目:由厅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网上服务”类栏目的责任单位:

(一)“职称评审”栏目:由厅人事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链接站点并负责解答网上提问;

(二)“复议听证”栏目:由厅法规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便捷服务”、“站点链接”由厅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公众互动”类栏目的责任单位。

(一)“厅长信箱”、“网上留言”栏目: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根据职能交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

(二)“投诉举报”栏目:由驻厅监察室负责管理;

(三)“信息咨询”栏目:由厅法规处负责统一受理,根据职能交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

(四)“网上调查”、“民意征集”栏目:厅办公室牵头,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提供内容。

(五)“在线访谈”栏目:由厅办公室负责提供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题专栏”类栏目的责任单位。

(一)“机关党建”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机关党委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二)“廉政建设”栏目:由全省三级审计机关共同提供信息资料,厅监察室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三)“内审协会”栏目:由各级内审协会共同提供信息资料,省内审协会负责维护管理;

(四)“审计学会”专栏:由各级审计学会共同提供信息资料,省审计学会负责维护管理;

(五)“审计与理财”栏目:由厅编辑部负责提供信息资料;

(六)厅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围绕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在厅网站专题专栏中的开设栏目的建议,并经厅办公室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栏目建设和开通,相对应的栏目承办单位负责信息采集、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类栏目的责任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由厅办公室负责提供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厅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以提出增加和改进厅网站栏目的需求,经省厅办公室审核报厅领导同意后,由省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厅门户网站各栏目建设责任分工及更新要求详见附件。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各单位提供的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经信息审签程序审核后方能发布。涉及厅领导讲话、活动等内容的,需报厅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应对厅网站发布所有网上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审计、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商业性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厅信息中心应制定完善的网页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网站系统备份和故障快速恢复机制,建立网站内容安全检查制度并安排专人值班读网,实施网站安全等级保护,并防止“死栏目、死链接、空链接”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厅信息中心要做好网站日常巡检和监测工作,落实违法关键词、网址屏蔽过滤措施,落实重要线索及时报告制度,保证网站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处理潜在威胁和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厅网站后台管理员、信箱管理员和信息联络员须管理好本人账号、用户密码,严禁擅自将其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一般每三个月更改一次用户密码,防止被盗用或泄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审计厅关于互联网站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门户网站各栏目建设责任分工及更新要求

附件

门户网站各栏目建设责任分工及更新要求

栏目及内容

更新要求

责任单位

机构

职能

领导信息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后

2个工作日在网站加载

厅人事处

机构简介

机构设置

处室信息

人事信息

规划计划

由厅各相关单位提供信息资料,信息生成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加载

厅办公室

厅相关单位

招投标信息

财政资金

审计法规

对外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上网

厅法规处

统计信息

信息生成后2个工作日内上网

厅综合处

工作

动态

近日要闻

动态信息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上网

厅办公室

审计动态

图片新闻

通    知

厅相关单位

审计结果公告

信息化建设

厅信息中心

教育培训

厅培训中心

理论研究

厅科研所

审计文化

厅机关党委

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发布责任分工

栏目及内容

更新要求

责任单位

网上

服务

职称评审

对外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上网

厅人事处

复议听证

厅法规处

公众

互动

厅长信箱

按规定时限回复

厅办公室

网上留言

网上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容主题

厅办公室

厅相关单位

民意征集

在线访谈

动态信息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上网

信息咨询

按规定时限回复

厅法规处

投诉举报

驻厅监察室

专题

专栏

机关党建

动态信息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上网

厅机关党委

廉政建设

驻厅监察室

内审协会

省内审协会

审计学会

省审计学会

审计与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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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信息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动态信息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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