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拟纳入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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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有关要求,我委积极组织各市、县(区)有关非国有企业进行了申报,对企业申请内容、信用状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核查,拟将11家非国有企业纳入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现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20年3月20日至3月26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请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及时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向我委反馈有关情况。如发现有关企业虚假申报,经核实后,将立刻从名单中调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如有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咨询,请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系。

附件:1.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非国有企业11家)

监督举报电话:非国有企业0951-8301519(自治区发改委)

政策咨询电话:自治区财政厅   0951-5069359

              宁 夏 税务局   0951-5018985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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