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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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京财综〔2020〕192号)予以转发,并就疫情期间对海淀区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在海淀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5)、客运索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6)、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收费编码:128004008),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北京市通知详见如下网页衔接: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02/t20200207_1626517.html

  特此通知。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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