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市监处字〔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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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市监处字〔2020〕22号

当事人:李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22MA5UMTKE45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发区正宏大厦临街门面

经营者:李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6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1人通过綦江在线(www.qj023.com)、1人通过今日头条(www.toutiao.com)举报当事人销售假冒3M口罩。

2020年1月26日,本局会同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环保支队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发区正宏大厦临街门面的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与微信名“祥瑞玉器水晶批发部、金海洋”联系,以180元/袋的价格,购进3M口罩141袋,以2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19袋,其中2袋已付款未交货,举报人、消费者赵某于2020年2月3日向当事人退回3M口罩9袋。此11袋3M口罩的标识情况为:3M,903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无呼吸阀,GB2626-2006KN90,温度范围-20℃+30℃,最大相对湿度<80%,保存期限为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塑料袋上背面明示内容为(从上至下、从左至右):佩戴说明图文1-5图,佩戴说明文字1-5条,警告内容,3M,3M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田林路222号,中国制造,网址:http://www.3M.com.cn,电话86-21-22105335,生产许可标志QS及编号(沪)XK02-001-00036,口罩用于的情况和不可用于的情况,使用限制和警告,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安全防护标志LA及编号06-31-201001XW003819695-1。口罩上标识为:3M 9032,符合中国GB2626-2006 KN95,使用前请仔细阅读包装盒上说明,3M 9032,符合中国GB2626-2006 KN90,See user itructio before using。塑料口袋的闭口处明示有:3M ,职业健康产品防伪标识,www.3M.com.cn/ohes,3M防护口罩防伪标签鉴别方法。

上述11袋3M口罩销售金额为11袋×200元/袋=220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00元。

经查,“3M”商标,系经商标局2014年4月28日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人为3M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708830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

经3M口罩商标权利人3M公司授权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以No.CPJ202002248号《鉴定书》,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1袋3M口罩作出“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鉴定结论。本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案口罩予以扣押。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证明“3M”商标系注册商标,3M公司对“3M”注册商标在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上享有专用权;

第三组:本局2020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网络舆情处理签、举报登记表,鉴定资质证明文件、鉴定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赵旺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3M”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该批侵权口罩违法经营额为2200元的事实;

第四组:本局2020年2月21日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口罩非当事人合法取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经听告字〔2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3M”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088304号、核准使用在包括口罩在内的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上,商标权利人3M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将上述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口罩上。你销售的“3M”口罩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相同,且同属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而涉案口罩经鉴定,为假冒权利人“3M”商标的产品,因此,你销售的“3M”口罩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在购进涉案“3M”口罩时,未查验供货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未履行索证、索票法定义务,未向供货人索要供货单据,因此你不能提供购进“3M”口罩的合同、清单、发票等能证明涉案口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票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涉案“3M”口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你销售涉案“3M”口罩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3M”口罩11袋(共110个),予以销毁;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本局可以每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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