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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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景区门票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更好体现政府制定价格景区公益属性,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 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原湖北省物价局印发的《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出台了《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二、基本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2条。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6条)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7~10条)主要明确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以及这两部分具体的成本构成项目,并明确9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11~29条)主要明确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指标的核定原则;第四章附则(第30~32条)主要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作出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32条。与原办法相比,修改21条,新增11条,删除6条。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8号令的要求对总体结构进行调整。《办法》依据8号令相关条款,将总体结构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部分,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原则、指标体系、核定方法、计算公式等。

(二)按照8号令的要求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根据8号令第一至四条规定,对原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定义和主体责任进行完善(第一至四条);根据8号令第二十二至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原办法的原则、具体指标的核算依据和分摊方法进行修改完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至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根据8号令第三十九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冲减定价成本的费用进行明确(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四)新增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成本资料,并将发生费用调整计入本办法对应项目内”(第二十九条)。

(五)删除原办法过时规定。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48号)的要求,删除涉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内容。

(六)新增标准游客数和优惠票价游客的内容。明确景区自行免费的游客数需要纳入标准游客数计算,明确标准游客数为全票价游客、各类优惠票价游客折算数、景区自行免票游客数之和,明确优惠票价游客的具体构成。增加优惠票价游客折标准游客数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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