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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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为贯彻落实《阳泉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36号)精神,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范围

  凡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产业发展、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由市科技局自行制定出台,由市科技局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或由市科技局牵头、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起草科室(单位)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可以制定并明确实施期限: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一)进行办理,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二),形成公平竞争初步审查意见,再由政策法规科复核,形成审查结论。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送办公室审核、编号,报领导签发;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需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办公室不予审核、编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制定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起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

  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凡市科技局制定或牵头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承办业务科室(单位)都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进行自我初审,政策法规科进行复核并完备审查资料。

  (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结果备案管理

  各科室(单位)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送政策法规科备案,后者要及时建立台账备查。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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