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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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5日

襄阳市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7〕50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鄂环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充分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作用,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排污权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排污单位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我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以区域总量控制为基础,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主要方式。坚持排污总量控制,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统筹协调、循序渐进,科学合理、依法实施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2020年,从全市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占比较大的高架源(锅炉、窑炉)企业中,选定约100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城区和县(市)各占50%。核算分配年度初始排放量,开展第一批试点单位全覆盖宣讲培训,对其实际排放量进行核查,开展以试点单位为主体的富余排放量交易,进行清缴结算。同步开展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

2021年,对前期改革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结合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及“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拓展试点污染物种类,分类研究重点企业、行业差异化的减排激励制度,完善交易机制、优化流程方法,建成“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互通、规范有序、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符合襄阳实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重点工作

(一)确定市场要素

1.交易主体。以试点单位为交易主体,以储备管理机构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为补充。我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根据推进情况,结合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度,逐步扩大试点企业和行业范围。

2.交易标的。以纳入改革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年度富余排放量为标的物,并根据国家及我省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适时增加其他污染物。

3.交易方式。交易活动须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进行。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在线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4.交易价格。坚持市场形成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市场定价原则。在不低于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二)构建市场运行机制

1.确定初始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内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行业污染治理水平、企业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试点单位年度初始排放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建立核查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全市试点单位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核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构建清缴机制。试点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按实际排放量进行清缴。(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4.建设系统平台。包括注册登记平台和交易平台,开发集注册、查询、分配、划转、清缴等功能于一体的注册登记平台。依托我省现有排污权交易平台,根据需要定制有襄阳特色的交易模块。(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三)健全市场监管体系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研究制定《襄阳市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襄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暂行)》《襄阳市主要污染物核查指南》等相关配套制度文件,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研究机构)

2.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科学配置,防止市场供需失调;加强储备管理,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服务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同时调控供求关系,避免价格异常波动;建立完备的交易安全防御系统和防控措施,保障交易及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3.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参与方、第三方核查机构等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做好企业、交易机构、储备机构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披露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摸底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全市上一年度工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摸底核查,核算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重点行业排放量占比,为确定区域年度控制排放量和选定试点单位做准备。(实施主体:第三方核查机构)

(二)选定试点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年度控制排放量,结合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及总量减排目标、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因素,在已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中选取部分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予以公布。(实施主体:市生态环境局)

(三)分配初始排放量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污染治理水平、企业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试点单位年度初始排放量。(实施主体: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研究机构)

(四)核查实际排放量

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试点单位年度和时段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实施主体:第三方核查机构)

(五)交易富余排放量

经核查,年度初始排放量有富余的试点单位可自主将富余排放量投放市场交易,也可流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最长流转期限为两年,超过期限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无偿收回。(实施主体:试点单位、储备管理机构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六)进行清缴结算

根据核查结果,所有试点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实际排放量进行清缴结算。(实施主体:试点单位)

实际排放量超过年度初始排放量的单位,通过市场购买完成清缴;未完成清缴的,不足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双倍累加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要求完成清缴的试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七)持续深化完善

对前期改革成效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和行业范围,拓展试点污染物种类,分类研究重点企业、行业差异化的减排激励制度,完善交易机制、优化流程方法,结合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及相关要求,做好衔接。(实施主体: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权履行职责。

(二)做好预算编制。将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加强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夯实能力建设。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争取各参与单位的理解、支持、配合。建立排污权交易人才培育机制,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单位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研究、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探索市场化配置环境资源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认识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五)严格监管执法。严控企业排污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严厉查处超证排污行为,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换发新证时从严核减许可总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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