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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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常环发〔2020〕4号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环函〔2020〕24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坚决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1.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依法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

2.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包括涉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

二、试点期限

1.三类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

2.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试点方式 

1.对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2.对于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试点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

     四、告知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4.申请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五、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3.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6.已知悉本项目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法律禁止建设的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生猪养殖项目选址不位于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7.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8.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10.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必需,纸质版、扫描电子版1份);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1份(必需,纸质版1份,扫描电子版1份,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三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由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编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需,报批稿的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2份(报告书项目必需);

5.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申购确认表或一般缴款书1份(若需);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必需)。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三类建设项目(非临时)、生猪养殖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携带申请材料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

3.审批。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不开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待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4.公示和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告知承诺书、环评批复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信息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

八、相关要求

1.做好环评审批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环保政策,指导优化选址和材料编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2.加强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的环评文件加大抽查复核力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加强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评执行情况、承诺履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对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审批决定、承诺内容不符合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消该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决定。

4.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审批决定和承诺内容,对在守法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环境编制单位对编制的环评文件负相应责任,对因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审批告知承诺条件等原因,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撤消审批决定的,撤消审批决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常德市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格式文本)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

常德市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 号

  申请人

  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地址坐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告知事项

  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环函〔2020〕24 号)的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18〕11号);

  (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八)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九)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常德市范围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登记表网上备案,不适用于本告知承诺制。

  三、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应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并不得涉及以下不予审批的情形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应符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须满足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等要求。

  (五)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六)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县(区、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八)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必需,纸质版、扫描电子版1份);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1份(必需,纸质版1份,扫描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需,报批稿的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2份(报告书项目必需);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申购确认表或一般缴款书1份(若需);

(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必需)。

  五、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通过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的方式同步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行政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七、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将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对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环保设施竣工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养殖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二)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新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当在建成投运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九、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记分。 

申请人承诺事项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已知悉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本项目选址不位于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七、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八、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九、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十、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已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管理,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生态环境局XX分局(XX环境保护局)

关于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  复

(告知承诺制)

XX公司(单位或个人):

  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单位或个人)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单位或个人)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必需,纸质版、扫描电子版1份)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1份(必需,纸质版1份,扫描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需,报批稿的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2份(报告书项目必需)。

5.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申购确认表或一般缴款书1份(若需)。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必需)。

  (三)你公司(单位或个人)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应在项目建成投运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XX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XX生态环境分局(XX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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