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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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

  现将《湖北省文化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文化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化系统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化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厅对全省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文化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必须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或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问题发生。

  第四条省文化厅要建立健全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文化厅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省文化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湖北省监察厅的相关工作指导。

  第五条省文化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六条省文化厅对全省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

  (五)有无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省文化厅对全省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专项调查、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督;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省文化厅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省文化厅应当及时将依法新增、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文化厅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省文化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省文化厅对下级行政机关报送本机关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省文化厅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省文化厅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所收到投诉、举报应该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省文化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处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行政许可权强制申请人、被许可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实地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的现场;

  (四)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服务质量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第十六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省文化厅应当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省文化厅所属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以及不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省文化厅所属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不配合行政许可监督,逾期未执行监督处理决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文化厅所属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发现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干预被许可人从事合法的行政许可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应当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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