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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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支持措施》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市局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科所要高度重视,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要严格执行。各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所要组织干部职工及时开展学习培训,结合实际抓好《支持措施》的落地执行,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确保对人民群众的承诺不打折扣、全面兑现。相关部门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指导市场监管所理解好、执行好、落实好《支持措施》。

三要大力宣传。区局宣教科要会同各责任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支持措施》的宣传报道,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措施可及性,营造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要加强督导。区局将对《支持措施》落地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指导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执行《支持措施》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力的,区局将严肃追责问责。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市局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安排,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行网上办理

1. 运用“渝快办”、开办企业“一网通”等平台网上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新增本市企业法人股东投资新设公司“无纸化”办理功能,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通过寄递、自助机领取等方式发放营业执照,提供全程“无纸化”“零接触”办理途径。(责任部门:注册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2. 运用“渝快办”等平台网上受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加快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发,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运用。(责任部门: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3. 暂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责任部门:特监科)

二、实行容缺受理

4. 对具备申办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但企业暂不能提交1年内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及时开展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宣传,对接市局尽快审批发证。(责任部门:质量科)

5. 申请变更、延续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且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标签说明、技术要求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直接审批发证。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大米、挂面、小麦粉、咖啡及其制品等低风险食品开展告知承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责任部门:食品一科)

6.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增加网络食品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增加网络食品销售,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采取预约或寄递方式发证,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申报材料及告知承诺书。(责任部门:注册许可科、食品二科,各市场监管所)

7.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除预包装食品外还从事散装食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采取预约或寄递方式发证,待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补交纸质申报材料及告知承诺书。(责任部门:注册许可科、食品二科,各市场监管所)

8 餐饮经营者申请变更及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责任科所:食品三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9.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责任部门:特监科)

三、开辟快速通道

10. 推行企业登记事项预约办理,公布注册许可大厅和各市场监管所登记窗口咨询预约电话,对确需现场办理或紧急办理的事项实行电话预约,指导企业快办快结、即办即走。(责任部门:注册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11. 对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事项实行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了解企业需求、安排专人跟踪、办好营业执照。(责任部门:注册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12. 开通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应急审批通道。在标准不降的前提下,将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网上申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发证等程序由原来的“串联”改为“并联”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经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需要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责任部门:注册许可科、药品科)

13. 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协助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配合市药监局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责任部门:药品科,各市场监管所)

14.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全程指导协助,并按程序报请市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15.鉴于复工复产企业急于银行授信贷款,推行信用信息及档案预约查询服务,公布咨询预约电话,指导企业快办快结、即办即走。(责任部门:信用科)

四、放宽许可期限

16. 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责任部门:注册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17. 疫情期间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到疫情解除后第30天止,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我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责任部门:质量科)

18 疫情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责任部门:注册许可科、食品一科、食品二科、食品三科、药品科,各市场监管所)

19.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许可证书过期的,许可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责任部门:特监科)

20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等事务,因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积极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相关情况,争取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积极宣传市知识产权局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五、优化技术服务

21. 围绕复工复产、防疫安全、产品质量等,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企业建立、完善标准体系,推动其开展网上自我声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责任部门:标准化科,各市场监管所)

22. 开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对区内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责任部门:计量科)

23. 加强计量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申请体温检测设备检测事宜。(责任部门:计量科)

24. 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服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大对D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频次,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加强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后续监管,核查其免予办证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责任部门:认证认可科)

25. 疫情解除前,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将获取到的WTO/TBT通报及时告知相关企业,为我区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服务。(责任部门:标准化科)

六、实施包容监管

26.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食品一科、食品二科、食品三科、药品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27. 疫情期间在营企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加快核查,尽量规范,暂缓处置。(责任部门:企业监管科)

28. 疫情期间在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区别情况,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无法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各所做好记录,报企业科移出,实行“先移后补”,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移出申请书、实地核查表、财务报表等;对因未按期限公示年报或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网上核对是否补报年报、是否补充即时信息、是否更正公示信息等情况后即可办理;对因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核对是否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收取企业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承诺书后即可办理。办理时限,当日办结。(责任部门:企业监管科)

29. 因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复工复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修复。(责任部门:信用科)

30. 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上报市局修改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经营范围数据库,调整经营范围标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责任部门:注册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七、支持保供稳价

31. 加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救治所需重点医疗器械以及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合格药械流入市场。(责任部门:药品科,各市场监管所)

32. 组织对防疫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药械进入流通使用环节。(责任部门:综合科、药品科)

33.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对防护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对卫生纸制品、日用洗涤用品实施监督抽查;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帮扶,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责任部门:质量科,各市场监管所)

34. 根据复工复产需要,按照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对春耕农资、成品油、学生用品、电线电缆等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和危化品及包装物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责任部门:质量科,各市场监管所)

35. 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和各类消费欺诈行为。(责任部门:价监科、知识产权科、质量科、网监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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