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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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22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0〕0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唐成利

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210010033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89306784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中心桥村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对矸砖生产线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后的项目名称是年产10万立方米烧结空心砖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升级改造项目,于2019年8月6日擅自开始建设,现在已经全部建成,设施也安装完毕。目前取得了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500118-30-03-074816),总投资额1000万元;企业表示备案投资和实际投资不一致。委托重庆启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投资额为4117990元,场地租金每年11000元(场地是租用重庆市渝西监狱场地),共计总投资为4128990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砖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0年3月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0年3月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3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0年3月3日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提供的《营业执照》915001186889306784复印件;

6. 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 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500118-30-03-074816)复印件;

8. 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9. 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成利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合同》复印件。

10. 2020年2月28日重庆启利房地产地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蒋家南坳矸砖厂(普通合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厂项目已建设完成,现责令你砖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需继续从事该项目生产,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如你砖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 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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