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字[2020]34号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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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0〕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建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2983XF

详细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欧家湾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0月18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由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谊·理想城项目(L08地块及周边道路)土石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10月18日对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合谊·理想城项目(L8地块及周边道路)土石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9年11月25日对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合谊·理想城项目(L8地块及周边道路)土石方工程项目经理朱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416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禁止从三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七)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八)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11月25日向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41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在接受我队执法调查后,表示将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责令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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