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字[2020]29号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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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0〕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355911

详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35-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小企业基地内的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依法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9月26日对位于巴南区南彭街道小企业基地内的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9月26日对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理王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11月5日对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未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依法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5.《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374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之规定,已构成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11月5日向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37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未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依法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单位在接受我队执法调查后,表示将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之规定,责令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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