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字[2020]42号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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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0〕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8454R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7月4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22号的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7mg/L,氨氮排放浓度为24.5mg/L,磷酸盐排放浓度为0.91 mg/L,超过该单位持有的有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7月4日对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7月4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9年11月27日对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19]监督200号)。

5.《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巴)环排证〔2019〕0016号)、(渝(巴)环排证(水)〔2019〕0016号)。

证据1-5证明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7.《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424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12月02日向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42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付传路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我队执法检查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委托第三方监测达标,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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