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我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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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20〕17号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核定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银川考点收费标准的函》(宁知函〔2020〕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现就我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二、收费标准中含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320号)规定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考务费(其中科目一、科目二每人每科13元,科目三每人每科17元)以及你局组织考试用于宣传、报名、监考、租用考场、发放证书等费用。在收费标准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是上述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时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之内,由你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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