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平谷区统计局查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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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统计局执法队对北京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11年9月,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提供餐饮服务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年底有从业人员18人,没有分支机构。在本次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条的行为,故对该单位进行正式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和生产经营统计台账,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法律规定。同时,该单位填报的2017年《财务状况》(S103表)中“本年应收账款(2021) ”指标上报数为5184千元,检查数为0千元,相差5184千元,差错率为100%,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最终,平谷区统计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在本次统计执法检查中,该单位统计违法行为共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第一,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和生产经营统计台账,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有利于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地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报送统计资料。

平谷区统计局按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和生产经营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本案中,该单位填报的2017年《财务状况》(S103表)中“本年应收账款(2021) ”指标上报数为5184千元,检查数为0千元,相差5184千元,差错率为100%,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其中,“真实、准确”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完整”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调查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平谷区统计局按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案,具有重大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的基础和关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对保障数据质量至关重要。

二是坚持法治宣传持续深入,让统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统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平谷区统计局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重点向企业宣传《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营造如实报送、杜绝弄虚作假的良好氛围,推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提升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权利义务。

三是严格把好数据审核关,树立自主审核意识。首先,统计执法人员在报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关注细节,重视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法说理,以统计执法检查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其次,强化企事业单位年报、定报培训工作,督促各单位统计人员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及时更新统计知识,准确理解统计指标解释,严格依据统计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提升自主审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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