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北京市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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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254号)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用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了初步安排,制定了《北京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将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家政服务员投保商业保险和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的宣传作为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

  现拟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方案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公示时间: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1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均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向市商务局反映有关问题。反映问题应对真实性负责,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5579415(生活服务业处)
  举报信箱:shhfwy420@163.com
  传真:010-55579423

附件

北京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文件精神,规范合理使用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1100万元,用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对家政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奖励(以奖代补)
  拟以以奖代补方式,对家政企业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录入并完成家政服务员人证合一及授权的总体情况进行奖励。
  奖励条件:
  1.参与家政服务企业需在京注册,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2.家政服务企业需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200人(含)以上本企业在京且在岗家政服务人员完整有效信息;
  奖励标准:
  以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数据为唯一数据来源,以2020年6月30日(含)前家政服务企业录入平台的在京且在岗服务人员数量及完成人证合一及授权(平台显示“审核通过”)的服务人员数量为依据,按录入及完成人证合一及授权人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家政服务企业不得重复录入家政服务员信息,不得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多个企业录入同一家政服务员的,仅首个录入的企业计入奖励统计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
  1.家政服务企业向平台中录入家政服务员完整有效信息,按每人5元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上限20万元;
  2.家政服务企业在平台上完成人证合一及授权的家政服务员,按每人不超过50元给予奖励。
  3.家政服务企业对完成人证合一及授权的在京且在岗的家政服务人员投保商业保险的比例达90%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60元给予奖励。
  以上三项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
  资金安排:800万元。
  支付进度:2020年底前,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一次性拨付,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随时申请。
  (二)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宣传费用
  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多种媒体、多种方式宣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包括对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的宣传推广、北京市家政服务业政策措施的推广、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情况、家政服务业标准规范的宣贯、典型企业和典型家政从业人员的宣传等内容。
  拟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实施主体,负责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权威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通过多维度、立体化、持续性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等媒介进行宣传,策划组织相关政策宣贯活动、关爱家政人员活动,并举办表彰评选活动,整合传播;弘扬榜样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挖掘优秀从业人员、示范企业等,深入提升家政服务水平。
  资金安排:300万元。
  支付进度:2020年底前,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拨付。

二、绩效目标
  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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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按照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要求,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对2019年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管理。
  (一)北京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根据评审情况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并组织实施。
  (三)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办单位必须符合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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