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608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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