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25日我部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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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0〕36号 |
2020-3-17 |
2 |
关于神华宁煤—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资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宁煤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0〕37号 |
2020-3-17 |
3 |
关于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红山煤矿及选煤厂项目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0〕39号 |
2020-3-17 |
4 |
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辛窑矿井及选煤厂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0〕40号 |
2020-3-17 |
5 |
关于唐山LNG外输管线项目(宝永段)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0〕42号 |
202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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