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2187466/2020-00726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机构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并环发〔2020〕10号
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
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级决策部署,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晋环办辐射函〔202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履行政治责任。各单位要高度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组织协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为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与各医疗机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新增用于肺炎诊断的X射线影像设备情况,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新增投入使用的X射线影像设备类型和数量,建立专项台账并上报市局。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按生态环境部文件要求,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需继续使用的,各单位要督促医疗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辖区内医疗单位的辐射安全执法已有计划安排的,可延后到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医疗机构无法妥善保管需要送贮的放射源,各单位应主动服务,协调安排放射源送贮事宜,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四、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迟提交,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或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联系市局(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刘东涛
联系电话:0351-3089963
电子邮箱:tyhbgfc@163.com
附件:晋环办辐射函〔2020〕3号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
抄送:太原市行政审批局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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