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湖北省人社厅支持复工复产政策解答劳动关系篇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82

27

2020-03

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问: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求职者?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用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问: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问: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问: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月3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

问:根据企业安排,在家上班的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问: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因防疫需要加班,能补休吗?

答:省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也应安排补休。

问: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需要职工加班加点,是否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问:企业复工后,职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不肯返岗应该怎么办?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沟通方式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另有规定的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以及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问: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相关政策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传染病防治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

客服热线

400-008-2859

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