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函〔2019〕264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核范围
依法审核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一)审核的文种范围
规范性文件可采用“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二)审核的管理事项范围
仅审核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和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项目审批类文件。
(三)不纳入审核的范围
1.我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党建、创建等文件。
2.总结、计划、规划、备案、给付、安排、部署、日常工作检查等文件。
3.转发类文件和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文件。
二、审核主体
委法规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审核原则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审核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类型分为初审、专项审核、全面审核三种类型。
冠以经政府同意由我委制定或由我委起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委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
我委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制定部门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制定部门或者牵头制定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
五、审核程序及要求
政秘科、法规科以及起草科室、单位,按照分工和时限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程序衔接、合法性审核工作。
(一)审核程序。政秘科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批转法规科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起草科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者说明情况。法规科审核未通过的,起草科室、单位补充完善或说明情况,重新提交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1.我委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的:起草科室、单位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起草科室、单位报请审核→重要的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政秘科批转→联合制定部门专项审核→法规科全面审核→审核通过(未通过退回起草科室、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决定→交起草科室、单位→由起草科室、单位报市政府备案。
2.我委单独起草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起草科室、单位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起草科室、单位报请审核→重要的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政秘科批转→法规科合法性初审→相关部门专项审核→审核通过(未通过退回起草科室、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决定→交起草科室、单位→报市司法局全面审核→审核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印发→起草科室、单位统一公布。
(二)具体要求
1.评估论证。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包括以下方面:
(1)可行性评估。重点评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2)风险评估。重点评估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引发的社会后果。
(3)时机评估。重点评估文件出台的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社会可接受,是否受季节性、社会大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或者其它可预见的较大影响因素。
(4)合法性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
(5)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要形成评估论证结论。
2.提交法规科审核所需资料。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向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
(1)经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合法性审核申请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3)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4)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5)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3.审核时限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替代,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请示、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评估、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4.审核内容要求。严格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制定程序和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我委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越权制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7)是否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8)是否设定证明事项;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6.审核责任。起草科室、单位、法规科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1)起草科室、单位责任
(1.1)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要确保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联的法规政策是完整的,严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或国家政策法规已明令取消、放开、失效、废止的文件资料;
(1.2)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予公开的外,制定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3)规范性文件制发后20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1.4)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1.5)未经审核或者不采纳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1.6)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2)法规科责任
(2.1)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2.2)审核通过的,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3)审核未通过的,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修改意见或需补充的相关资料。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委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规范性文件需要集体审议时,领导小组即为集体审议机构。明确领导小组组长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分管责任人,成员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法规科,负责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日常工作和具体审核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选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业务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最少组织1次全市发改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业务培训,组织1次外出学习交流,提高审核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和能力。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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