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荆门人社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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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一、就业创业方面

1、疫情防控期间还有现场招聘活动吗?

答: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优化就业服务推进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精神和全市2020年春风行动系列线上招聘会工作方案安排,为做好特殊时期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暂停全市现场招聘活动,全面实施“网上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对原计划举办的春风行动现场招聘、就业大篷车下乡专场招聘等活动,全部由线上线下双渠道运行调整为线上运行。荆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陆续将在荆门市网上就业局(湖北公共招聘网·荆门)网站上发布且尚未举办的O2O招聘会调整为网络招聘会,并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告招聘活动调整情况。

2、什么是“网上春风行动”?

答:“网上春风行动”是深入贯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依托荆门网上就业局、“荆门就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就业政策宣传、返乡就业走访、企业用工监测、系列招聘服务、就业援助帮扶等春节前后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全面由线上线下双线运转转为线上运转的专项行动。2月初至3月底,荆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组织工作专班,借助互联网,全面开展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特别是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就近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密集组织20余场春风行动系列网上招聘活动,畅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职业介绍、社保补贴申领等所有就业业务网上办理渠道,探索推进企业和求职者在线面视交流,确保全市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便捷高效、畅通无阻的不见面就业服务,全力维系就业局势稳定可控。

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方面

1、2020年春节假期后,社保经办机构何时正常上班?

答: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荆政办电〔2020〕2号),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荆门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春节延期放假结束后,各社保经办机构将正常开展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工作。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答: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我市积极推行网上经办和延期办理方式,开展不见面办事服务。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请做好健康评估及自我防护,规范配戴口罩,并接受体温监测。建议您尽可能采用“网上办、邮件办、电话办、延期办”的方式确保自身安全。

3、哪些社保业务可以网上办理?

答:①参保单位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申请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等业务(新开办企业可直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开户业务。)

②灵活就业人员可登陆湖北税务手机APP,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③参保个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对于跨统筹地区转移类业务,申请人可电话申请,经网上提交资料后符合转移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程序直接办理。市直咨询电话:15271763766。

④城乡居民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身份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一般信息变更等业务。

⑤机关事业单位可登陆"湖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申系统"办理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待遇核发等业务。

4、具体如何在线办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答: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在线办理渠道如下:

(1)单位参保登记(异动)各类业务

请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办理(若无法成功登陆,可采用单位办事备用网址:https://221.232.64.242:7002/dwws/login_ggfw.jsp。)如上述渠道不通,可电话联系当地经办人咨询(市直0724-2490580)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异动)各类业务

答:请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办理(若无法成功登陆,可采用个人办事备用网址:https://221.232.64.242:7022/grws/login_ggfw.jsp。

(3)养老转移接续业务

答:养老转移接续业务可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

5、哪些社保业务可以通过邮件或电话办理?

答:对于“网上”暂未提供办理的业务,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保机构对外服务电子邮箱或拨打服务电话申请办理。经社保经办人员确认后,按要求将相关业务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社保经办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回告。如:失业保险金告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工伤就医资格开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等业务。

6、哪些社保业务可以延期办理?

答: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职工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以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的,社保部门可延期办理并确保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保利益不受影响。在疫情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理。涉及相关社保待遇结算、支付和发放,可从原到期时开始计算,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发,确保参保人应享受待遇不受影响。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可暂不必急于办理现场业务。

7、退休手续延期办理会影响待遇支付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档案托管机构)、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申领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预约等联系方式提交退休申请,待疫情结束后再办理补发手续。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可从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市直咨询电话:13707261499(机保)、13807260056(企保)

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未能按期申报退休的,后期审核后可补付延误期间养老待遇;按照市人社局养老科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批时间从自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以内调整为45个工作日以内;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间将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一致,退休待遇从审批通过次月开始计发。

8、退休人员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年审,会影响退休待遇支付吗?

答:根据人社部通知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三、工伤保险方面

1、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工伤?

答:根据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荆人社函〔2020〕4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包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的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指定邮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电子邮箱:582677020@qq.com)。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2、其它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正常受理吗?

答:非疫情防控人员工伤认定可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认定指定邮箱代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电子邮箱:582677020@qq.com),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注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如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指导申报并予以受理,或建议其延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因疫情特殊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中止公告、审核、送达等程序环节,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法定认定时限。

3、疫情防控期间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其鉴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4、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人员如何就医?

答:根据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因履职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需要救治的,可以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先行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给予结算,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因疫情原因,对旧伤复发工伤人员不能在原定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调整到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变更调整不及时等原因,其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答: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工伤待遇表和有关医疗费用凭证。其他工伤人员的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果无疑义的,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指定的邮箱(电子邮箱:582677020@qq.com),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后,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6、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老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答:我市老工伤人员的定期待遇为每月15日左右发放,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控制疫情,湖北省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13日,待恢复工作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将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及时拨付,保证老工伤职工按时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13807267816(杨彦华)。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

1、疫情防控期间, 2020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何时举行?

答:今年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继续搭乘省级考务平台, 原定笔试时间为5月23日,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将听从国家和省人事考试部门安排,具体时间及相关工作将适时发布。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招聘聘用急需补充的医护人员?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8号)要求,对急需补充医生、护士、检疫检验、科研等与疫情防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简化招聘考试程序,采取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疫情过后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何奖励?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8号)要求,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嘉奖奖励,市人社局将按照省、市部署适时开展专项奖励。对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劳动关系方面

1、企业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岗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员?

答:不建议企业裁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3、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5、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安排员工休假?

答: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何要求?

答: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国家、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本次国家、省延长的春节假期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8、外地职工春节期间来荆门探亲访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时间休假?

答:按湖北省休假时间休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9、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探亲假、医疗期不应当顺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应当顺延。

11、企业不按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要求职工提前返工,职工可以拒绝吗?

答:除保证疫情防控、基本民生和城市运转需要的企业要求复工外,职工可以拒绝提前返工。荆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控企业复工及加强在产企业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要严格执行“非必要不复工”规定,除保证疫情防控、基本民生和城市运转需要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2020年2月13日24时;2月13日24时后有复工安排的企业须提前向当地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报备,是否复工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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