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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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0〕15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0〕0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建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111339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G9EGXC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号1幢(港桥工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于2019 年11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7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G9EGXC;法定代表人:麦建平,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11133973,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港门镇吴家村十二队3号。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具、木制品、装饰材料。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春水木门生产”项目租用重庆心联心有限公司6号、7号厂房建设,占地面积约13300平方米,于2019年7月份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0月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2019年9月6日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500118-21-03-088573,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租用厂房13300平方米,购置2条套装门生产线设备,建成后实现年产套装门20000套,备案总投资:100万元。现已安装完成的设施有:面漆房3间、底漆房2间;设备有:推台锯4台、压机6台、封边机1台、中央吸尘器废气治理设施1套,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该公司“春水木门生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令第44号)第十大类“家具制造业”2类“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该公司构成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11月25日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提供的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9年11月25日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提供的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建平身份证复印件;

3、2019年11月25日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19年11月25日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2、3、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

5、2019年11月25日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6、2019年11月25日13时39分至14时26分对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19年11月25日14时28分至15时6分对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荣贞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8、影视资料;

9、2019 年11月28日10 时31分至11 时3 分对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 杰做的复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6、7、8、9证明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构成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10、《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9〕154号)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

11、《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0〕 005号)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证据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笫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0〕005号)告知重庆舂水木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我队提出陈述,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查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建设时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鉴于该公司“春水木门生产”项目属于编制报告书的项目,且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中附件《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告书项目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4.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春水木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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