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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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关于印发《虹口区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工作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办、各产业园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产业园区管理,区科委制定了《虹口区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虹口区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工作细则

为加强本区产业园区管理,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经济提质增效,统筹产业园区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虹委〔2015〕75号)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产业园区,是指以集聚和融合科创重点产业,并经区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园区。

一、组织管理

区科委、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投资服务分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区产业园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中:

(一)区科委职责。

1.承担虹口区产业园区发展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结合本区产业经济发展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修订全区产业园区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规划等。

3.牵头组织、开展本区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4.确定当年产业园区的发展目标,制定考核激励方案,建立并完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

    5.根据园区考核评价体系,牵头组织实施园区考核评价工作。

6.做好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园区专项扶持政策的预算安排依据。

7.指导并推进“园长制”工作。

8.完善虹口区园区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园区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园区统计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 结合本功能区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协助区科委制定本功能区内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参与完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

2.受区科委委托,开展本功能区内园区认定预审工作。

3.贯彻“长管制”,承担“园长制”工作,落实总园长职责,做好本功能区内所有园区的日常服务工作。

4.负责统筹本功能区内园区的招商服务工作,注重发挥区属国企参与园区的示范引领。

5.配合开展园区数据统计工作。

(三)各投资服务分中心职责。

1.负责推进对应产业园区的招商和服务工作,加强符合产业导向企业的引进和园区未落地企业的转化。

2.协同功能性国企,共同承担“园长制”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1.配合开展辖区内园区的环保、消防、安全、城市管理、防疫等属地检查督促工作。

2.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协助开展好园区日常服务和企业引进转化工作。

二、园区认定

(一)认定条件。

1. 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园区应当制定完善的发展规划,且符合区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及功能区发展专项规划等,主要聚焦“2+4+X”产业,体现园区特色。

3. 园区面积原则上应当最少不低于5000平方米,鼓励连锁,其中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4. 园区应当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招商、服务等工作,及时调整与园区发展规划不符企业。鼓励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园区运营管理。

5. 园区产业集聚度和税收落地率均达到70%以上,园区入驻企业的单位面积贡献应达到周边同类园区平均水平。

6. 园区应保留不低于10%的面积用于支持区内“2+4+X”重点产业发展,对区内推荐的优质功能性机构和企业等给予50%房租优惠,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7. 园区的环保、消防、安全、节能、城市管理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认定程序。

产业园区认定分为预核准和正式认定。

预核准适用于初次申报产业园区,经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预核准后,即可开展试运营,对外招商。

正式认定适用于经预核准、且试运营情况满足认定条件的园区,经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正式纳入本区产业园区目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预核准程序如下:

(1)拟建产业园区,应当由产权方和运营机构先向对应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给予产业和功能定位指导,并形成《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园区申报材料,并组织发改、科委、规划、建设、房管、应急、市场、消防、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会商,提出预核准意见,并报区科委备案。

(3)通过预核准的园区,纳入区科委的培育目录,接受试运营考核,试运营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4)试运营期间,园区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建设及对外招租,其租赁协议的签订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2.正式认定程序如下:

(1)试运营期间的园区经济运行情况是正式认定的重要依据。试运营期满未实现发展承诺的园区,不予认定为产业园区,暂停其以产业园区名义对外招商权利,由区科委和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发函通知业主、运营方及相关单位。

(2)试运营期满前三个月,由园区产权方和运营机构共同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和街道正式认定,满足园区认定条件的,给予正式认定批复,并抄送相关部门和街道。

(3)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到期的园区需重新开展园区认定。原已正式认定满五年的园区,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本细则重新开展认定。认定不通过的园区,暂停其以产业园区名义对外招商权利,由区科委发函通知业主、运营方及相关单位。

(三)认定材料。

1.预核准阶段:拟建产业园区申请书(由产权方和运营方共同出具);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园区发展承诺书;园区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园区产权证明、运营机构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

2.初次认定阶段: 产业园区发展试运营期阶段性情况报告;其他变动相关材料。

3.再次认定阶段:前一轮园区运营总结及下一阶段提升计划,其他变动相关材料。

三、园区考核

(一)考核主体。

区科委牵头,会同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开展产业园区考核工作。

(二)目标考核。

1.考核范围:经预核准和正式认定的园区均纳入考核范围。预核准阶段,原则上考核《园区发展承诺书》完成情况;正式认定的园区,根据当年园区任务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2.年度目标考核:年初由考核主体根据上年度园区发展情况和本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本年度园区年度发展目标确认表,经园区经营方确认后执行,本年度一季度完成。次年一季度完成考核。

3.考核结果反馈。区科委应及时将各园区的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反馈至园区产权方和运营机构。

(三)考核结果运用。

1.产业园区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园区享受扶持政策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达标,可以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年度考核不达标,由区科委发函给予警告,督促其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启动园区摘牌,区科委会同功能区管委办,组织原参加园区认定的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形成摘牌会议纪要,并由区科委函告业主和运营方。

2.各总园长应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本年度园区发展目标,指导各园区园长做好服务工作,各园区应不断改进园区管理和运营模式,调整产业业态,提升园区能级。

3.对于摘牌园区,由区科委指导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有序开展腾笼换鸟,淘汰不合理业态和企业,加快转型,引进优质合作团队。满足条件后,重新开展园区认定申报。

4.区科委将把园区目标考核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区发改、财政、国资、投促、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和街道,相关部门可以据此开展相应工作。

四、日常管理和服务

(一)深化“园长制”。

落实“园长制”工作机制,建立区科委、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投资服务分中心的联动机制,及时响应园区经营方和园区企业的诉求,帮助解决各类困难,服务好园区和企业发展。

(二)加强服务引导。

以培育建设特色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区科委协同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和各投资服务分中心,加强对园区运营方的日常指导,对园区入驻企业开展引导,杜绝不合理企业和产业业态进驻。

(三)加强信息统计。

区科委加强对产业园区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配合开展园区的统计工作,各园区产权方和经营方应当配合园区统计工作。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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