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发改发〔2020〕1号沈阳市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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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各区、县(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建立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监控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要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工作要求,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资源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发展改革(粮食)部门配合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和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 海关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进口商、储备(加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3. 进口粮食指定进口商、进口粮食储备 (加工)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进境粮食收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粮食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向其提供进口粮食备案加工(储备)企业名单。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进口粮食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境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
      三、严格调运管理
1.进口粮食应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企业储备 (加工),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2.进口粮食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调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性、密闭性检查,装运粮食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运输工具卸完进口粮食后,要清扫运输工具上残留的进口粮食、杂草籽后,方可继续上路。
3.进口粮食相关单位(企业)要全面落实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管,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应提前向入境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如途中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
前申报换装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并联系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监管。
  4.进口粮食储备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并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进境粮食储备业务。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进口粮储备 (加工)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
  进口粮食储备 (加工)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年度疫情监测计划,至少每季度在加工(储备)企业及其周边开展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有效防除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
进口商、储备 (加工)企业应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口粮食审批、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所有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安全防控及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与调查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2020年3月14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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