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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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衡水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衡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8月27日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备案,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严格管理区范围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收养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只以及肉用犬养殖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次登记费为每犬500元,犬只年度检验费为每年每犬100元。上述标准不含犬只免疫费。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使用和监管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牌、管理服务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报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至2022年2月28日期满,期满前60日重新报批。在此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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