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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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市内五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内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石家庄市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内,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标准为470元/生·月;一类园430元/生·月;二类园350元/生·月;三类园310元/生·月;注册园290元/生·月。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村集体等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上级补贴(或拨款)情况,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三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最高不超过本级别收费标准的40%的幅度加收。

(二)延时服务费:增加幼儿园延时收费(幼儿园下班时间延后半个小时免费,超过的可以收取此费)为每生每天3元。延时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

(三)对实行寒暑假的公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确定后,报所辖区发改部门备案。

(四)对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按要求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含幼儿园公开电话、同级教育部门监督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监督管理

(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查处。

(五)各幼儿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完善幼儿生活环境,改善办园条件,维护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同时,《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行费(2016)1028号)文件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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