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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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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