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我中心统受分办业务的流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由综合业务科(前台窗口)负责受理,档案管理科负责扫描和收集管理,退休核定科负责审核,为了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完好率和退休审批效率,切实保证档案的安全,现将我中心档案受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1.原则上按身份证年龄提前一个月受理档案。
2.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档案必须是密封的。
3.档案原则上应由其所在单位(含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提交。
4.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规范,否则可能会影响退休审批和退休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06.09),企业职工档案必须完整规范,完整的档案内要有档案卷皮、目录,目录内的内容和分类主要有: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档案内容不得有涂改、拆页等破坏档案原貌的现象。
特此通告
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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