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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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19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2019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象为《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企业(详见附件),评价标准为2018年度修订的省级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

  二、组织企业自评和地市初审。各地应组织辖区内参评企业于2020年4月13日至4月28日期间登录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企业自评。同时,按照《2019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初审指引》对参评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初审。

  三、规范核实参评证明材料。各地应在《2018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参评企业名单》(附件3)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核实、查漏补缺。对2019年度新增全年停产或关停企业,应要求其在管理系统上上传不参评辅证材料;对2018年度因全年停产纳入不参评但2019年恢复生产的企业,应重新纳入2019年参评范围,并要求其在管理系统上开展自评。各地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参评企业初审结果及辅助证明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我厅,同时将初审报告(涵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及初审相关反馈表书面报送我厅(电子版同步报送至邮箱29023176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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