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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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一、出台背景

煤炭工业在我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必须守住的底线红线。但我省煤矿瓦斯灾害重、治理难度大。为解决瓦斯防治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我省将2020年作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是迅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需要。2019年,我省煤矿发生多起较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教训非常深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要求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坚决守住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二是坚决防治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需要。瓦斯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第一杀手”。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我省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程度全国闻名,公告生产和建设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比高达76.5%。近三年来,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比达55.9%,较大及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到84.6%和92.1%。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只有瓦斯防住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才有保障。

三是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煤炭是基础能源。煤炭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是全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之一,事关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安全是生产的前提,也是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安全,全省煤矿将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煤炭产业将步入恶性循环,更谈不上高质量发展,也无法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文件是省委、省政府在全面分析、深入研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全省煤矿实际,着眼全省煤炭工业长远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聚焦煤矿瓦斯防治这个关键,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安排部署。

(一)提出三大工作目标。一是煤矿瓦斯防治效果显著提高。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80%,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坚决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发生。二是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更加牢固。全省公告正常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全部完成“双回路”供电升级改造。三是2020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实施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六个专项行动。《意见》针对煤矿瓦斯防治的关键环节,对实施六个专项行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通风系统专项行动。重点开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推动煤矿构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二是瓦斯地质专项行动。要求煤矿集中开展瓦斯地质补充勘查,探明矿区大型地质构造分布,准确掌握生产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地质条件。同时,要求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健全地质预测预报预警机制。三是参数测定与突出危险性鉴定专项行动。明确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范围,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同时,对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过程管理、结果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四是防突防爆炸措施专项行动。要求提高非突出矿井、煤层的管理等级,严格选择区域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煤矿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并同时抽采卸压瓦斯,经论证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要求规范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是严防瓦斯超限和爆炸。五是瓦斯抽采与计量专项行动。《意见》要求强制实现抽采达标,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的巡查制度。强化瓦斯抽采计量,实现抽采单元自动计量,非自动计量不能作为矿井瓦斯治理效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加强瓦斯抽采利用,重点推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覆盖建立瓦斯利用设施。六是监测监控系统提升专项行动。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2020年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各地建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和煤矿与煤矿企业集团联网。

(三)明确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九项重点工作。一要科学规划矿区开发布局。《意见》要求编制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提出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将推动铜仁市、黔东南州等资源贫瘠区退出煤炭产业。二要严格煤矿改造建设审批。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准备整合技改为30万吨/年和45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煤矿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停产整改,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四是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2020年完成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任务,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力争100%,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100%。制定煤矿采掘智能化建设方案,重点加快采煤、掘进智能化建设,推动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率达到100%。五是优化煤矿采掘接替布置。开展生产采掘接替布置核查,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六是提升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能力。推动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年内全部完成“双回路”改造升级。七是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集中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弱化专项整治,提高“五职矿长”门槛,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三项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建设安全培训实操实训基地。八是强化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规范管理。将研究出台煤矿集团公司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按照总体不得少于20人、每专业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人员,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并组织开展煤矿企业集团主体责任虚化和违规托管承包等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九是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围绕水、火等重点灾害,全面开展老空水普查和煤层自然发火致灾因素排查治理。

(四)提出四项全面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的举措。一是重点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事故警示长效机制,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小灶”。二是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监察,明确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由乡镇政府监管,并提出监管监察部门要提前掌握煤矿关键节点信息,及时介入、精准检查。三是制作执法检查内容清单,执法人员“对单”检查执法。实行检查执法内容提前告知煤矿企业,增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主动性;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远程执法。四是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完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实行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切实提升执法实效。

(五)制订四条强化组织保障的举措。一是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煤矿企业比照成立相应机构。二是2020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预算安排10亿元,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并争取中央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三是成立瓦斯抽采治理、千米定向钻机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队伍,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组织专家咨询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开展重点督查,实行通报、提醒、约谈、问责处置机制。对隐患严重、防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煤矿采取限产、核减产能和不予兑现财政奖补等措施。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不力、造成瓦斯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措施

为深刻吸取煤矿事故教训,针对我省煤矿地质构造复杂、瓦斯灾害严重、中小型煤矿多等特点,结合历年来的事故规律,《意见》在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从严提出了九条强化措施:

一是加强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管理。针对多年来全省煤矿较重大事故多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客观实际,重点提出了所有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至少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这是对非突出煤矿也发生突出事故提出针对性举措。

二是加强瓦斯地质人才建设。针对全省部分煤矿地质勘查不够、地质人才不足等问题,明确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都应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配齐配强满足地质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加强地质预测预报预警。明确地质条件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煤矿,必须立即开展补充勘查,并建立 “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

四是加强煤层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开采煤层以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未进行鉴定的,比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规范测定瓦斯参数;已鉴定为无突出危险性的煤层,按不少于3个测点测定瓦斯参数进行复核。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查复核。

五是加强煤矿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取样”管理。明确煤层取样必须由测定或鉴定机构人员到煤矿井下现场取样,并对样品实行“双签字”和煤矿见证制度。

六是加强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取消非定向长钻孔预抽本煤层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并明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现场作业必须由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和至少1名专业技术员现场全程跟班监督施工。

七是加强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将煤矿瓦斯超限、异常情况要纳入隐患排查日报告重要内容,明确煤矿瓦斯1个月内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超限2次全矿井停止采掘作业,采取瓦斯治理措施,经评估有效后方可恢复。

八是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计量。明确实施瓦斯抽采的煤矿必须安设足够的多功能计量装量,实现抽采单元自动计量,非自动计量不能作为矿井瓦斯治理效果评价的主要依据。

九是加强重点煤矿井下限员管理。明确所有煤矿必须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尤其是30万吨/年、45万吨/年煤矿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能超过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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