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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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在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且在省内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依照此标准执行。

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一)在深度贫困地区登记注册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从2018年度起将稳岗补贴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提高为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稳岗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稳岗补贴比例=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领企业裁员率)×60%

(以上公式中所有指标均按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年度的上年各数值计算)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规定的: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并在经办年度7月底前足额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费;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实施。

三、放宽深度贫困地区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省内参保的企业职工在深度贫困地区工作期间,凡2018年6月26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其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吸纳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吸纳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2018年度起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二)吸纳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日起至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其职工凡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本规定从2018年6月26日起执行。

五、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范围

我省深度贫困地区包括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24号))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7〕9号))。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发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脱贫攻坚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办机构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各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黔人社通[2018]345号  关于失业保险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pdf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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