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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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第一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可以享受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暂缓划入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一次性补划个人账户。

减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还需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减征期内,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1月及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减征期内,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2020年7月及以后申请补缴2020年7月份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区分减征期,统一按补缴时有关政策执行。(注:参保单位在延办、缓缴期间补缴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征政策)

2020年2-3月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并会同市税务部门对多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批量退费处理,参保单位无需办理退费申请。

二、适用范围

减征期限内,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为: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由财政等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1.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半征收减征期内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征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参保单位对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减征范围或减征金额有异议的,可向辖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减征重新核定申请。

3.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减征重新核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征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四、办理材料

申请重新核定减征范围或减征金额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减征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征重新核定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减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五、责任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咨询单位:市医保中心

联 系 人:张琦

联系电话:5959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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